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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闰月、金雅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闰月,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金雅凤,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万金君,女,200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印  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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