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闰月,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金雅凤,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万金君,女,200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印 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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