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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帆,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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