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佩珠,女,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物业)与被告陈佩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联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佩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联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32.6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佩珠为原告所管理的上海市嘉定区塔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28元标准收取,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佩珠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佩珠系上海市嘉定区塔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3.64平方米。原告百联物业系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28元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月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一直未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432.6元。
本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被告理应按时交纳物业费,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佩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佩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32.6元;
二、被告陈佩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34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陈佩珠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朱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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