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高,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原上海鲜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
原告上海百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百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百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6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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