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途归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革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绍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百途归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百途归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百途归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百途归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百途归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黄 达
审判员:易苏苏
书记员:王一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