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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酒惠酒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酒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纪春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李文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酒惠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合同披露的甲方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合同签订地点亦为该地址。且在本案之前,(2018)沪0104民初18472号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该地址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并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案也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该地址不属于本院辖区;经审查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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