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皇冠门控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爱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理,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凤,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东,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皇冠门控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系争《员工借款合同》还款方式中约定“乙方2016年年度业奖金(包含但不仅于业绩奖金、绩效奖金等)支付还款,甲方可以自行扣除以抵借款,如奖金数目不足于支付借款(伍万元),乙方补足不足部分,保证在借款期限之前归还全部借款”。被告因2016年度奖金等劳动合同纠纷(2017)沪0112民初13283号一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方式所涉权利义务必须以上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姚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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