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皋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程子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杰,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新龙路1333弄万科虹桥云22幢90号2楼。
法定代表人:蔡立彬。
原告上海皋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皋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舒率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舒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