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庆生。
  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费思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加工款70,098.6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将材料加工成半成品后再交付给被告。自2018年7月至今,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加工完成的货物并开具发票,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至今尚欠70,098.67元。
  被告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送货单、供货单汇总表、魏芝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证据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调查了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对该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原告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2018年7月至9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工货物,共计加工费60,639元,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对发票办理了抵扣认证手续。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工货物,共计加工费9,459.67元。现被告对拖欠的加工费70,098.67元至今未付,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双方未约定支付加工费的期限,故被告应在收货时支付,被告未能按时付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加工费70,098.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70,09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被告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