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庆生。
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航鸣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上海皓晟鞋服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