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皓晶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刚,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礼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皓晶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丰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反诉原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原告上海皓晶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皓晶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0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皓晶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玉芳
书记员:俞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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