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皖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翔智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上海皖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翔智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皖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皖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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