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尚静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姚月萍,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得力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德荣。
被申请人: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林荣浩。
被申请人: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法定代表人:李旭龙。
被申请人:西宁鼎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焕女。
被申请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
被申请人:南京聚泉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珍。
上列当事人间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得力开关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宁鼎级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被申请人南京聚泉标准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7,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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