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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友合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钟倩。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郁佳萍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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