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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粤友合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友合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钟倩。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郁佳萍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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