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林乃兴。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12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860元。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1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86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