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林乃兴。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12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860元。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1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86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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