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苏某某。
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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