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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苏某某。
  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被告菏泽市XX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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