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英。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79.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