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英。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辛集市金泉制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79.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