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盈合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聪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姜立,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蒂格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盈合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蒂格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蒂格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4,607.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蒂格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607.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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