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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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