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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勤作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盈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作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勤作市政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6元,减半收取计1,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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