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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广电气有限公司与叶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盈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云存,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盈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原告上海盈广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广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盈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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