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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与潍坊安吉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诚,男。
  被告:潍坊安吉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孙琪,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安吉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诚,被告潍坊安吉拉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货款74,598.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美国客户扣款549,08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快船费用18,633元,如上1-3项共计642,311.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长期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承揽加工服装。双方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一份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18Y2-CNTXXXXXXX,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承揽加工69442件衣服,合同总金额为1,328,684元。并约定出货当天预付货款的百分之五十,剩余交货后45天付款,原告给被告生产制造单上注明了交货日期。据原告工作人员反映,被告并不按原告的生产标准生产,原告工作人员多次跟被告沟通,被告却总是不耐烦的敷衍原告工作人员,拒绝配合原告工作人员按生产标准生产,被告由于生产力不足导致整个订单货期未按时,质量未达标(详细请看查货报告)。被告由于心虚原因,不如约履行合同,恶意要求原告一次性付完货款并增加74,598.50元加工费才能给原告货物,并向原告出具一份货物交割、货款结算确认书。由于此款衣服急需交付给国外客户,原告被迫无奈只好答应被告的无理要求,将货款和被告要求增加的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告,将货物交付给国外客户。美国客户拿到货物后指出此批订单生产出现严重的生产问题,要求扣除8万美金(合计人民币:549,080元)作为打折销售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肆意践踏法律,目中无法,并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原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潍坊安吉拉服饰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一、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原材料、辅料和图纸加工,且生成过程中原告全程派人跟踪生产和监督,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有质量问题,也是原告提供材料存在瑕疵导致;二、关于交货延误,是由于原告提供原材料延误导致被告加工延误;三、诉请1的74,598.50元加工费并非增加货款,而是2018年9月2日原告发现部分服装存在铁丝伤人情形,临时找人返工的劳务费用。
  诉讼中,原告将诉请2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美国客户扣款80,172美元;并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证据翻译费和公证费12,769元。原告明确,诉请2的美国客户扣款指的是因款号为B6JXU632的圣诞连体裤上的装饰条里的铁丝有划伤人的危险,客户在美国支出的返工费用。
  被告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请,表示不同意支付翻译费和公证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查货报告和邮件,被告对其形式提出异议,经法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了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件,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形式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船运发票1组,无法体现其所称的所谓快船费用,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绍兴市共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舟公司)的送货单,原告以没有共舟公司的公章为由提出异议,但实践中送货单上一般均不会加盖公章,原告的异议不成立;被告提供的李德翠、苑素梅、王瑞娟、孙庆的证明,系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提供的除船运发票以外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除上述证人证明以外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另,诉讼中被告员工张妍出庭接受询问时称,其全程参与了系争业务,在生产期间,原告员工谢丽、王汝燕常驻山东被告处,全程监控生产过程;一共发生了两次返工,均发生在验货之后,返工系按照原告员工谢丽和张俊的指令进行,通过当地工头临时找的工人;每次交货的时候,美国客户均来人进行最终验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7个款号共计69442件服装,金额合计1,328,684元;约定交货期为2018年7月30日;用料详见原告单耗用料表;产前封样必须在大货生产前得到原告的书面确认,否则大货不能生产;被告每次出货要经原告查货通过后,方能送出。
  2018年8月1日至5日,共舟公司向被告提供原材料和辅料。
  2018年8月,被告开始陆续送货。8月20日,美国客户代表谭国强、原告员工谢丽、王汝燕和张俊共同验货时发现,款号为B6JXU632的服装上的银丝装饰条内的铁丝太硬,会扎人,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帮忙召集当地临时工进行返工。8月28日,谢丽和张俊再次要求被告返工,直到9月3日返工结束。原告为两次返工支付车费3,591元,入仓费250元,改工费900元,工人劳务费65,857.50元,合计74,598.50元。
  2018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货物交割、货款结算确认书,双方就系争合同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为原告生产共12款69442件服装,结算货款金额为1,403,282.50元含16%增值税发票(其中:30388件已经出运,余下的2757箱、39054件服装于2018年9月4日装于原告指定货车)。2.其中2018年8月22日原告已付26万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已付4万元,被告承诺在9月4日收到原告支付1,103,282.50元后,无条件放行余下的2757箱39054件服装给原告,同时被告承诺2018年9月4日当天按照原告要求在开具金额为848,788.50元含税16%增值税加工费发票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103,282.50元。
  2018年8月23日和9月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1组总额为1,328,684元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1张金额为86,534.26元的返修费用发票。原告抵扣了全部加工费发票。
  2018年8月21日,美国客户向原告员工Alison发送邮件,称质量未过关,不能发货,邮件所附工厂质检报告质量问题主要是B6JXU632服装的亮光纸毛条头尖锐问题,建议工厂将亮光纸毛条弄平整并隐藏尖锐端,报告的工厂负责人签名处为“张妍”。8月28日,美国客户向原告员工Alison发送邮件,称不同意装运,需要100%重新检查,不接受金属丝上的尖缘。10月16日,美国客户向原告员工StevenGuo发送邮件,称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检查、修理和重新包装,合计成本为80,172美元。
  另查明,原告员工张俊于2018年7月31日至8月2日,8月16日至18日,8月29日至30日在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的速8酒店开房住宿。美国客户代表谭国强于2018年8月20日至22日入住上述酒店,李俊文于2018年9月2日至5日入住上述酒店。谢丽在交货前后也在被告处。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证据的翻译费和公证费12,769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系争合同的所有原材料和辅料均是原告提供,而直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2018年7月30日,被告尚未收到全部材料,故延迟交货的责任不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快船费用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B6JXU632服装上的金属丝扎人问题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首先,原、被告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服装的质量标准以原告的质量要求为准,但原告提供的设计图中并未对金属丝的加工约定特别的流程,被告按照原告的图纸进行加工并无不当,且该金属丝辅料系由原告提供,原告应对其提供的原材料和服装的设计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其次,系争合同约定每次出货都要经原告查货通过,原告在两次查验后均同意被告出货的行为也证明其对被告加工产品的质量予以认可,原告虽主张张妍在验货报告上签字证明被告认可相关责任,但一方面张妍否认该签名,另一方面原告在收到该邮件后即按照邮件的要求在被告的协助下进行了返工,即使张妍的签名为真,被告也已尽到了修复责任,且原告对该修复方案予以认可;最后,两次返工均是原告组织进行,返工方案系原告作出,即便最终质量问题仍未解决,也不能归责于被告。综上,金属丝扎人问题不应归责于被告,而美国客户主张的80,172美元均为解决该问题的支出,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诉请1的74,598.50元款项,系两次返工的成本,双方在2018年9月4日的结算中已对该笔款项予以确认,被告也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原告所称受被告胁迫等并无证据佐证,其主张归还该笔款项于法无据。翻译费和公证费系原告履行举证责任所必须的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请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1.56元,由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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