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诚,男。
被告:绍兴柯桥博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博浩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盈桥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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