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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腾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立,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腾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盈秀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季秋玲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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