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善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在兴,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杰,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益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在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益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在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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