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光,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豪,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彦,女。
原告上海益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益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益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益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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