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李前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卫,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起诉被告杨某某、魏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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