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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林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益林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林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认为本案与(2018)沪0120民初8473号、(2018)沪0120民初23397号两案的处理结果有关联,故应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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