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林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林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认为本案与(2018)沪0120民初8473号、(2018)沪0120民初23397号两案的处理结果有关联,故应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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