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益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贤明,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上海益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贤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雅翔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已作出(2019)沪0114民初8888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仅冻结4,156.14元,所查封的房产系夫妻共有且设有抵押权,故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上海东颖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贤明持有的上海东颖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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