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流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坤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荣,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流实业总公司与被告黄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益流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上海益流实业总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陈韫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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