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尚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伯奈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智海。总经理。
原告上海益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伯奈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益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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