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富顺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宝。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富顺杰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3元,减半收取计4,791.5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5,351.50元,由原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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