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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艳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益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鹏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艳明,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小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
  第三人:徐世峰,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
  第三人:陆美娣,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峰,男。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益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艳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张艳明的银行存款12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益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金额的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中53,5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艳明的银行存款53,5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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