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永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尔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曹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尔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5.2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4,66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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