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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霖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朴龙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钟魁,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霖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晋麟。
  被告:韩晋麟,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青岛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栾春芳。
  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霖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韩晋麟、青岛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4元,减半收取计6,372元,由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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