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朴龙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钟魁,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霖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晋麟。
被告:韩晋麟,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青岛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栾春芳。
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霖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韩晋麟、青岛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4元,减半收取计6,372元,由原告上海盛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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