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朴龙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钟魁,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被告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3月20日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5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瑞强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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