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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朴龙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钟魁,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盛某公司诉称,其系小鸡卡通形象(COMO)的著作权人。2017年春节期间,盛某公司发现曲风公司擅自制作完成了《小鸡拜年》音乐视频,并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微博、秒拍、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土豆视频、搜狐视频、百度视频、爱奇艺、acfun、bilibili等各大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以非法形式获取商业利益和扩大自身文化影响力。该视频网络点播量大、传播范围广,严重侵害了盛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盛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曲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曲风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优先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只有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经工商查询,可以确认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曲风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盛某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上海,盛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曲风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废止,而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时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曲风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盛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金山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管辖。故盛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曲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深圳市曲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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