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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盛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23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3,82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仁林、胡玲妹、张振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浦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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