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23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贝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3,82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仁林、胡玲妹、张振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浦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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