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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大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盛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大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大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盛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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