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市明,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人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本院裁定被申请人邹市明立即停止参加、宣传、筹备将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举行的“拳盟中华——邹市明WBO世界拳王卫冕赛”(以下简称邹市明拳王卫冕赛)。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力公司认为邹市明存在违约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邹市明立即停止违反其与盛力公司之间《经纪代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宣传、筹备将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举行的邹市明拳王卫冕赛。然本案系合同纠纷,且上述赛事已对外宣布,盛力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依据目前尚未充分,且准予行为保全势必造成上述赛事被强行停止,并会延及损害广大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部分权益损害远大于盛力公司在本案可能的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邹市明存在违约行为,参加、宣传、筹备了邹市明拳王卫冕赛,盛力公司也完全可通过主张违约责任弥补其损失。换言之,本院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也不会给盛力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其他损害。故本案无适用行为保全之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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