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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邹市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市明,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人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本院裁定被申请人邹市明立即停止参加、宣传、筹备将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举行的“拳盟中华——邹市明WBO世界拳王卫冕赛”(以下简称邹市明拳王卫冕赛)。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力公司认为邹市明存在违约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邹市明立即停止违反其与盛力公司之间《经纪代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宣传、筹备将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举行的邹市明拳王卫冕赛。然本案系合同纠纷,且上述赛事已对外宣布,盛力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依据目前尚未充分,且准予行为保全势必造成上述赛事被强行停止,并会延及损害广大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部分权益损害远大于盛力公司在本案可能的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邹市明存在违约行为,参加、宣传、筹备了邹市明拳王卫冕赛,盛力公司也完全可通过主张违约责任弥补其损失。换言之,本院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也不会给盛力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其他损害。故本案无适用行为保全之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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