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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浦港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盛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照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赟斌,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浦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上海盛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浦港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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