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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祺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平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媛,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祺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万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香,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祺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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