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雪明。
原告上海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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