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吉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剑平,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雪明。
原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剑平、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剑平、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剑平、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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