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毅,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55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系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原告自2013年7月起对系争房屋所在上海市静安区越秀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2016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无故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如数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王毅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原告盛源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是系争房屋产权人;
  2、《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证明原告自2013年7月1日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及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3、《越秀苑物业管理退出通知》、《关于退出越秀苑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证明原告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7年2月28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3年7月起依据原告与上海市静安区越秀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即对系争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至2017年2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系争房屋类型为高层,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为1.35元。被告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04.49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有关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6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552.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王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婕

书记员:王裕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