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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文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晖,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物业公司)诉被告黄文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84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原告系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拖欠了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黄文晖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上海市闸北区越秀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其中约定高层住宅1.35元/月每平方米。合同期满后,双方又延长服务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7日,原告向相关部门和小区业主相继发出退出越秀苑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并对部分业主催讨欠缴物业管理费。原告实际管理小区至2017年2月28日。
  被告系系争房屋产权人,系争房屋面积132.14平方米。被告未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面通知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市闸北区越秀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系争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实际服务至2017年2月28日,服务期间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小区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35元,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32.14平方米,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207.52元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文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4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文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杨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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