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君。
原告上海盛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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