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丹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乐,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奕志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陈国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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