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1号楼1-2层、4-14层。
  法定代表人:谢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举,男。
  原告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天橙公司)诉被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公司)及反诉原告盛趣公司反诉反诉被告盛视天橙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视天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盛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视天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276,950元及从2018年4月22日起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盛大游戏宣传片制作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宣传片,总价款为276,9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交了视频制品,根据被告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宣传片。被告却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盛趣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制作用于2017年7月26日CJ游戏展开幕式活动中使用的宣传片。合同明确交付成品的时间是2017年7月21日。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交付成品,故被告无需支付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首付款的条件是在原告开票后的30天内,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出具发票,故被告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017年7月25日,原告到CJ活动现场提供了一个带水印的视频,但因视频内容无法确认,且带有水印也无法使用,被告当场口头提出验收不合格,要解除合同。后考虑到虽然视频内容不符合要求,但迫于活动现场需要,被告遂要求原告提交无水印视频以便活动现场播放,但原告未提交,导致被告无法在CJ活动现场使用原告视频。同年7月26日,原告制作团队离职。同年9月,原告提出其组成了新的制作团队,希望能够继续为被告制作视频,若验收合格,被告可以使用在别处。被告遂予以接受。但被告发现原告所制作的视频质量比以前差很多。被告遂在原来视频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但原告仍未提交符合被告要求的视频。同年12月13日,原告再次发送视频后,被告仍然认为视频质量存在问题,明确提出验收不合格。因被告已于2017年7月25日即在CJ游戏展的现场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故未再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现同意解除双方合同,但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盛趣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盛大游戏宣传片制作合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30,600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反诉被告应当于2017年7月21日向反诉原告交付符合反诉原告要求的视频。但反诉被告至今未交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导演、监制等主要制作人员,但上述人员已离职,导致反诉被告制作的作品质量不合格。故涉案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方在于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反诉被告盛视天橙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创人员,亦未明确系用于CJ活动。涉案视频制作过程中,反诉原告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反诉被告只能根据反诉原告要求反复修改。在反诉被告最后一次向反诉原告提交修改后的视频后,反诉原告始终未作确认,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反诉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权要求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方在于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请。
  盛视天橙公司和盛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一、盛视天橙公司、盛趣公司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6月30日,盛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盛视天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盛大游戏宣传片制作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盛大游戏宣传片制作。宣传片时长5分钟,需交付的影片条数为5分钟、2分钟、30秒剪辑版共5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策划(策划方案、策划脚本、文字润色)、中期拍摄(拍摄计划、现场拍摄)、后期制作(粗剪、精剪辑、剪辑合成、中文字幕、配乐、AE特效、特技合成、声音剪辑、画面修正、达芬奇调色)。
  合同第三条约定,项目制作费用为276,950元,自合同签订且方案正式执行且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需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50%的制作费用,即首付款138,475元。乙方制作的宣传片按甲方要求完成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剩余服务费即尾款138,475元。乙方确认该款项已成功到账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无水印高清视频成品。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则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视为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制作费用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无水印高清视频成品。
  合同第四条约定,宣传片成品交付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甲方有权对于乙方提交影片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意见修改。项目的最终验收方式是书面签收单验收方式。如在乙方发出影片验收通知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书面验收回执,也无任何其他反馈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制作的影片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项目验收合格。
  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后期制作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果有更改需求,双方另行协商。如乙方提交影片给甲方,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见,则视为放弃修改。审片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影片进行调整与修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宣传片达不到甲方要求,则乙方须无条件对影片进行调整和修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若因甲方改变需求导致宣传片达不到要求,甚至需要重新制作的,则需要按照修改量由乙方重新报价,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脚本及方案的要求进行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播出要求,并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合同第六条约定,若因甲方原因未按时支付款项,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根据逾期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如乙方提交的成片因乙方自身原因未通过甲方验收的,根据前期脚本制定内容范围,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对成片进行修改。若经甲方退回超过5次仍未验收通过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外,还应赔偿项目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验收要求超过前期脚本制定内容范围,甲方不得以内容不符合为由,拒绝或延迟项目验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经乙方超过五次催告后,甲方仍不配合提交所需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项目,并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交付的成片因乙方自身原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对成片进行修复,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在合同尾部均盖上各自合同章或公章,但均未署期。
  合同还附有一张时间表,时间表中将制作进程分为前期筹备、拍摄和后期制作三块内容。其中前期筹备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后期制作中的修改及确认的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交付时间周期为1天。其中,从脚本确认完毕后到视频交付需28天。时间表中注明,该时间表为预排,基于每一环节的按时确认方可顺利执行,否则制作进度都会受确认环节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审理中,盛视天橙公司与盛趣公司同意上述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
  二、盛视天橙公司、盛趣公司邮件及微信往来情况
  2017年5月11日,盛趣公司向盛视天橙公司发送邮件称,为了更好地塑造盛大游戏的企业形象,进一步提升盛大游戏的知名度、美誉度,打造盛大游戏品牌,盛大游戏将开展盛大游戏企业宣传片征集活动。邮件附件中发送了招标书。招标书中明确项目名称为盛大游戏企业宣传片拍摄。宣传片总体时间为3-5分钟,但应包括2分钟(用于大型活动展示)、60秒和30秒(用于企业形象广告)3-5个剪辑版本。同年5月15日,盛视天橙公司将盛大游戏宣传片策划案及相关投标材料发送盛趣公司。投标材料中的成本预估表中显示交片时间为6月中旬,总价为276,950元。时长5分钟及2分钟、30秒剪辑版共5条。制作方为盛视天橙公司,项目经理贺帅业、导演张栋明、监制陈嵩、制片赵星宇。同年6月6日,盛趣公司告知盛视天橙公司其投标的盛大游戏企业宣传片方案已被采用。同年6月12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发送了合同模板。合同模板中确定需交付的影片条数为5分钟及2分钟、30秒剪辑版共5条。
  同年6月15日,盛视天橙公司员工庄彦民向其同事贺帅业发送了盛大游戏配音稿的初稿(即宣传片宣传文案)(以下简称6月15日文案)。盛趣公司亦收到该文案。双方随后以该文案内容作为双方合同中确认的宣传片脚本,并据此签订了涉案合同。同年7月11日,盛趣公司向盛视天橙公司发送了盛大游戏企业宣传片文案(以下简称7月11日文案),该文案内容与6月15日文案内容明显不同。同年7月13日,盛趣公司邮件称盛大游戏企业宣传片的合同正在流程中。同年7月14日至7月25日期间,盛趣公司多次向盛视天橙公司提供了宣传片拍摄所需素材(包括历年CJ照片等),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同年7月24日,盛趣公司就盛视天橙公司制作的视频提出了3条总体意见和12条细节调整意见。同年7月25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提供了视频修改稿。该视频内容与7月11日文案内容相符。当日晚些时候,盛趣公司就该版视频修改稿向盛视天橙公司提出了8点反馈意见。并要求在次日下午两点之前出第三版。次日14:09分,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提供了视频修改稿小样。盛趣公司随后要求盛视天橙公司提供修改版。盛视天橙公司遂于当日15:51发送了视频修改稿。同年9月11日,盛趣公司又向盛视天橙公司提出了视频内容修改意见,包括23处调整画面和3处增加画面。同时提交了增加画面所需的素材,并表示若素材不足,安排补拍。同年9月25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发送了视频修改稿。同年11月7日,盛趣公司向盛视天橙公司发送反馈意见,认为整体画面和文字不对应,部分素材精度不够,部分设计排版简陋,并提出了22处具体意见。同时提供了盛大游戏大楼夜景航拍素材,要求根据该素材进行修改。盛趣公司要求盛视天橙公司提供根据本次修改任务量,评估下次提交时间(11月8日提交)以及需要盛视天橙公司协助设计的定帧画面(11月8日提交)。同年12月13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发送盛大游戏宣传片配音稿和文稿。
  盛视天橙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2月13日向盛趣公司发送的视频时长分别为4分30秒、4分45秒、3分48秒,上述视频均带有盛视天橙公司企业名称的水印。
  2017年12月15日,盛视天橙公司原员工贺帅业微信询问盛趣公司员工王淼淼“领导有看(视频)吗”,王淼淼回复“看了,领导在总结意见”。贺帅业询问“没提首付款的事情么?”,王淼淼回复“会总结好一起说的”。2018年1月8日,贺帅业询问王淼淼,“我们的企业视频领导有回复么”,王淼淼表示“这个质量领导还是过不了”。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或证据存在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一、为证明盛视天橙公司曾向盛趣公司催讨涉案款项,盛视天橙公司提供了律师函、EMS快递单及投递记录。盛趣公司否认收到该律师函。本院认为,该律师函收件人为盛趣公司工作人员,相关投递记录亦显示该信函已被签收,故本院确认该律师函已送达盛趣公司。根据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4月11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发函,要求盛趣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制作款276,950元。盛趣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作回复。
  二、为证明盛视天橙公司已于2017年7月21日向盛趣公司提交了首付款发票,盛视天橙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38,475元的发票复印件两张。盛趣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否认收到该两张发票。本院认为,鉴于盛视天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发票原件交付盛趣公司,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盛视天橙公司主张已交付盛趣公司首付款发票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三、为证明盛趣公司已将涉案视频存在的问题告知盛视天橙公司,盛趣公司提供了2017年7月27日及2018年1月5日的会议纪要。盛视天橙公司对上述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认为2018年1月5日的会议纪要中未明确指出存在问题的视频所在位置,故盛视天橙公司无法按会议纪要中的内容进行整改。本院认为,盛趣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内容均为复印件,且参会人员及签字人员均为盛趣公司员工,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盛趣公司已将上述会议纪要内容送达盛视天橙公司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会议纪要的内容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盛视天橙公司与盛趣公司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双方均诉请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均同意于2018年12月12日予以解除,上述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盛视天橙公司应当交付的视频数如何确定;盛视天橙公司交付的视频是否已经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理。
  一、关于盛视天橙公司应当交付的视频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盛视天橙公司应当交付的宣传片时长5分钟,其中需交付的影片条数为5分钟、2分钟、30秒剪辑版共5条。盛视天橙公司表示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数应系笔误,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为5分钟、2分钟、30秒各一条,即共计3条。盛趣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所交付的视频数就应当为5条,其中5分钟视频为主视频,2分钟和30秒的为剪辑版的视频,具体条数应当根据盛趣公司需求另行确定,但长度都应当在5分钟之内。本院认为,无论是盛视天橙公司的投标文件还是其发送盛趣公司的合同模板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均明确盛视天橙公司需交付的视频数为5条。盛视天橙公司对于系笔误的主张并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据此认定,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盛视天橙公司需交付的视频数应当为5条。上述文件中均未明确所交付的5分钟、2分钟和30秒的视频分别所对应的条数。现双方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故属于约定不明。但双方均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所交付的主视频应当只有一条,其余视频均是在主视频基础上的剪辑版。盛视天橙公司表示其已先后向盛趣公司交付了多个视频,这些视频均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视为其已完成了主视频的制作。盛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制作视频的惯例,首先需要确定主视频的内容,然后才能在主视频的基础上进行剪辑。而主视频的长度通常会根据视频内容进行调整。盛视天橙公司首次交付的视频长度为4分30秒,后根据盛趣公司的要求多次进行了修改,最后才形成了3分48秒的视频长度。该视频长度虽然并非为合同约定的5分钟,但系在双方不断沟通和修改的过程中最后形成的,应当视为系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视频的内容。
  二、关于盛视天橙公司交付的主视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附件中的时间表,盛视天橙公司受盛趣公司委托制作的宣传片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但合同约定,盛趣公司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果有更改需求,双方另行协商。盛视天橙公司亦应当严格按照盛趣公司确认的脚本及方案的要求进行制作。现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脚本系2017年6月15日确定的文案,但同年7月11日,盛趣公司又向盛视天橙公司提供了新的文案,该文案内容与6月15日文案内容完全不同,系一个全新的文案。根据双方合同确定的时间表,脚本确定后到视频交付需28天,故盛视天橙公司显然不可能于2017年7月21日前完成拍摄。因此,在盛趣公司于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改变双方合同确定的脚本后,盛视天橙公司交付视频的时间也应当予以延期。在2017年7月25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提供视频后,盛趣公司并未就交付时间提出异议,反而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此后,双方就视频问题多次进行沟通和修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盛视天橙公司提交影片给盛趣公司,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见,则视为放弃修改。在2017年12月13日盛视天橙公司向盛趣公司最后一次提交视频后,盛趣公司在同年12月27日前并未向盛视天橙公司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直至2018年1月8日,盛视天橙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盛趣公司工作人员时,其才告知视频质量过不了,但并无证据证明盛趣公司将视频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告知盛视天橙公司。故在经过多次修改后,鉴于盛趣公司在收到盛视天橙公司最后一次视频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视为盛趣公司已经认可了盛视天橙公司交付的视频内容。
  三、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盛趣公司在盛视天橙公司最后一次提交视频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应当视为放弃修改。即盛视天橙公司最后一次提交的视频已经符合合同约定。但盛趣公司事后仍然认为视频质量有问题,又不提出具体的修改方案,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盛趣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此外,双方在合同中也未能明确约定其余4条剪辑版视频的长度及对应的视频数,导致后续履行还需继续协商。鉴于双方就主视频的制作争议较大,所以后续继续协商制作剪辑版的视频显然也不可能,对此双方均有过错。鉴于盛视天橙公司已将符合要求的主视频交付盛趣公司,合同解除后,盛趣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款项。至于盛趣公司应支付的费用,现双方就主视频价款占合同款项的比例未能达成一致,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主视频在合同需交付视频数的比重及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但在盛趣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盛视天橙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盛趣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并且需重新提供不带水印的视频,以便盛趣公司能正常使用。盛视天橙公司还主张涉案合同系因盛趣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要求盛趣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盛趣公司支付合同首付款的前提之一为收到盛视天橙公司交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尾款的条件为经书面验收合格,且收到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盛视天橙公司未提供发票的,盛趣公司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视为违约。现盛视天橙公司主张已向盛趣公司开具首付款发票,盛趣公司予以否认,盛视天橙公司未能就已交付首付款发票的事实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盛视天橙公司未能将首付款发票交付盛趣公司,盛趣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盛趣公司迟延付款行为不成立,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对盛视天橙公司要求盛趣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鉴于盛趣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更改了宣传片文案,双方又未能就更改后的宣传片文案所拍摄视频的完成时间予以明确。且在盛视天橙公司交付视频初稿后,盛趣公司又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及添加新的素材,导致视频多次进行修改。故无法证明盛视天橙公司交付视频存在迟延情形。双方在合同中也未约定特定的视频制作成员,故即便盛视天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更改了视频制作成员,也不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盛趣公司要求盛视天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诉请,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盛大游戏宣传片制作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
  二、被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费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54元,财产保全费1,905元,共计7,359元,由原告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被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3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反诉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杜灵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