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海趣路。
法定代表人:谢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举,男。
申请人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50元或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950元或相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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