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盛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光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山美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钰。
原告上海盛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山美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财产保全费2,813元,合计7,782元,均由原告上海盛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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